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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要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充实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录用,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组织,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成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要尽职尽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5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组织指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在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并免收查档、复印等相关费用。
  (六)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唤起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公益活动,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要求,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要通过培训、轮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执业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自觉承担法律赋予的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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