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3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不断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所有公民都能公正、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实现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法律援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好。
二、认真抓好法律援助各项措施的落实
法律援助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法律援助作为“民心工程”列入议事日程,统筹研究,认真组织,抓好实施,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法律援助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使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结合我省实际,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原则上,城镇按当地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国家确定的农村人口低收入标准执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