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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原则上改为现金补助,仍希望用粮食补助的,也可以补粮。针对兑现方式发生的变化,全省各地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的稳步实施和成果巩固。
  二、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户。在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现金补助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省财政承担的每公斤0.20元粮食调运费一并直接补助给退耕户。中央财政负担的每亩210元粮食补助款和省财政承担的每亩30元粮食调运费包干给各地,各地要将每亩240元的补助款足额兑现给退耕户。
  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后,个别退耕户因口粮确有困难需要补助粮食的,由县级审定后组织粮源继续补助粮食,所需资金在省补助各地的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总额内开支,如果由于粮价上涨不足部分由各地、县解决。
  三、以前年度应兑现的粮食仍按原办法执行。2000—2003年度计划任务在2004年以前应兑未兑部分仍按原办法供应粮食。各地要加快兑现进度,全面完成兑现工作。
  四、加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退耕还林各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各级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和专项使用。要严防虚报冒领,杜绝贪污。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和兑现办法由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联文下发。
  五、保护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各地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坚决杜绝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退耕农户粮食自给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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