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
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1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全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级次,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中央和省属行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认真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