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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废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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