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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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