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比例将保障金划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五、强化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确立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扣减发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六、加强监管,严格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多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资金100%到位,凡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有严重欠薪问题的企业,要取消其投标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将“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及违约赔偿”的条款写人合同内容。合同管理备案部门在合同管理和备案审核时,要严格审核有关条款。
建设单位(业主)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要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要及时受理,对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做出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从源头上遏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