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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计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相关部门。工程分包单位或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工程总包单位或项目部所在企业负责支付。为了确保农民工在提供正常劳动后能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凡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都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报告,对欠薪3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证措施。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5]532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是省外企业的,将其清出青海建筑市场,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企业的,记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自2004年7月1日起,建设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应在开户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划入一定数额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开户银行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核实后,责成建设单位从开户行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支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的资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向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查实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并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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