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004年6月)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建筑业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