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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004年6月)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建筑业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特别是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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