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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高、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实施职业院校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突出抓好实训、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
  五、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宏观调控机制
  (一)由省教育厅负责抓紧制定并实施《青海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试行),适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全面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继续强化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2004年,由省教育厅负责在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各高校就业率的汇总审核工作,将就业率作为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适时向社会公布省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逐步把省属中专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纳入公布范围。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报告和督查制度。省教育厅要在统计公布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向教育部和省政府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学校、各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督导检查,促使各学校、各地区进一步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各级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做到需求信息公开、招聘办法公开、录用结果公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大对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对发布虚假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违规收费等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
  (五)加强对毕业生招聘活动的管理。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一般应在校内举办。在社会上举办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按照“小型、专业、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一)加强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教育厅要加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有效发挥其指导、服务和管理职能;各大中专院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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