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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筹管理。
  (二)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高职院校要加强联系,主动配合,组织尚未就业并有培训愿望的毕业生,到相关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进行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统一的职业鉴定。培训费由教育部门承担,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其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各大中专院校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对毕业时未能就业的毕业生的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与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为未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求职机会。
  (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未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五)对已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报到、落户和失业登记手续,且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就业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各地民政部门要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一)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学校,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规模。
  (二)在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时,要明确树立“就业意识”,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核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调整的重要参数。
  (三)各大中专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变化和学校办学定位,合理调整专业学科结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实行干预性调整;对社会需求有限且已重复设置的专业要按各学校的办学方向逐步理顺,避免过度竞争;严格报批和控制学校核定门类外专业、部控专业的设置。
  (四)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增强办学灵活性,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改变专业学习方向并适当延长学习时限。对有中职升高职(高专)、专升本等愿望的学生,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深造,以就学延缓就业。
  (五)各大中专院校要从学生入校开始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并使之贯穿于整个学生在校阶段。就业指导课应作为一门必选课纳入正常的教学体系,原则上总课时不得少于2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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