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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地区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就业
  为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初步形成了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进一步推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利于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限制性政策规定。
  (二)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考录,优化人员年龄、学历结构,缓解基层行政机关人才短缺的矛盾。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结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的管理,所需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聘。
  (四)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选拔和安排合格毕业生任教,提高基础教育师资水平。
  (五)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事代理费。有条件的地区,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一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其户口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单独立户,也可在家庭所在地落户。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在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青南地区工作。凡毕业生与青南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青南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在青南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青南以外地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
  (八)认真实施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积极推动“2004年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地方项目”实施工作。志愿者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和公务员时适当予以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录用。
  三、采取措施,放宽政策,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的服务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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