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认真
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2004年6月)
2004年全省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84万人,总数比去年增加4200人,增幅为28%,远远高于需求增幅,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E2004)35号),切实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是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层层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州(地、市)、县于7月底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大中专院校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由书记或校长负总责,相关系(部、处)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到2004年9月1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