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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积极促进青海证券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协会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明确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握市场动向,反映行业呼声,为行业健康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要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要结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机构执业记录系统的建立,加’强信誉引导,促进行业诚信建设。
  五、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扩大青海资本市场规模
  积极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充分利用省内产业经济优势,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争取组建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同时,要大力吸引省外及国际资本,广泛吸纳民间投资,加快对青海优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抓住国家在政策上鼓励社保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契机,积极探索社保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社会保障和保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在坚持谨慎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多方面沟通、协调,将社保资金、保险资金按照保监会规定的范围,以适当的渠道和方式投入我省资本市场,争取实现保值增值。
  六、大力发展青海债券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多元化
  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行债券对企业加大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资金结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要加大对拟发行债券企业的培育力度,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企业债券的发行上,要打破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做法,重点研究企业发行债券的信誉等级评估、债券技术设定、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加大协调力度,努力促成青海证券经营机构发行公司债券。证券经营机构发行债券可以迅速筹集发展资金,加强公司基础建设,提高科技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我省各证券经营机构要抓住当前国家大力支持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发行债券融通资金的有利时机,加强自身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发行债券的各项要求。
  积极支持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或公司债,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可转债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可转债到期后,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发展前景,投资者既可以转换成股票也可以直接兑付本息。我省各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可转债等融资渠道的研究,同时要研究发行公司债的问题,通过发公司债改善公司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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