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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证监局《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省证监局 2004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快青海资本市场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经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青海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青海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本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从整体来看,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着主体规模偏小、发展速度缓慢、后续融资能力偏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市场发育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体制转轨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资本市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若不妥善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最终必然会影响我省的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配置资源方面的独.特功能,依靠它的迅速发展及机制的有效性来调整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发展新型产业,促使特色经济形成,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加快青海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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