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证监局《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快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省证监局 2004年6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精神,加快青海资本市场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经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青海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改组,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安全。
青海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本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从整体来看,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着主体规模偏小、发展速度缓慢、后续融资能力偏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市场发育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体制转轨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有资本市场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若不妥善解决,势必严重影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最终必然会影响我省的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配置资源方面的独.特功能,依靠它的迅速发展及机制的有效性来调整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发展新型产业,促使特色经济形成,推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认真落实
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加快青海资本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