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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经费有下列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3、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偿服务收入;
  4、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列人协会章程;经费使用应当用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事务,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设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应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财务预决算报告,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议审议,年检时交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可以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行业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平调。行业协会的资金盈余不得在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之间分配。

第五章 成立登记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履行申请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业协会设在省一级,确有必要的行业,可在地、市、自治州一级设立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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