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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业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是:在协会中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出席会员大会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与制定协会管理制度;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缴纳会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利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报有关部门备案。
  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也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秘书处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长、秘书处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行业协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代表机构,依照协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依法设立咨询、培训、信息、展览、检测等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按本规定和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
  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与行政管理部门分开,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第三章 职能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改革、行业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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