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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
和发展行业协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行业协会的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维护行业权益为基本职能,组织协调本行业的公共事务,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依法自主办会,实行以章程为主的管理原则,其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业协会之间是平等、协商、合作和协作的关系,具体内容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二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对不同区域内、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设立相同的人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人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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