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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六、加快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
  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由以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向“以人为本”,强化服务转变;由单纯依赖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向主要依靠企业和会员单位转变;由“等靠要”的工作方式向主动、进取、创新转变;由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向对社会、服务对象、捐赠人负责转变;由行政化管理向民主、参与、经营的治理思路转变,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律、服务和发展的有效方式,提高行业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要以提高行业协会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加快工作队伍建设,尽快建设一支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筹款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专业队伍,实现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管理事项,应参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要十分重视行业协会公信能力的建设,建立良好的职业规范,规避道德风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行业协会的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七、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暂行规定》是我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民政部门做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依法实施对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全面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发展和规划,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能。
  八、加强领导,确保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会同相关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布局调整、职能确认和发展规划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解决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行业协会脱钩工作中人、财、物划转及其他相关问题,保持脱钩重组后行业协会工作的延续性。要研究解决好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增强行业协会的内在活力。要从省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办法和会费改革办法,支持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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