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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行业协会的设立要坚持“一业一会”的原则,同一行业内全省性行业协会只能设立一个。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格尔木市等同业企业比较集中、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地区,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发起组建与当地行政区划相应的地区性行业协会。
  四、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当前,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切入点,理顺政会关系,扶持行业协会独立办会。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三个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确有必要时,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必须进行分设,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平调。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必须周密计划,有:序推进。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脱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脱钩任务,到2006年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检查、总结和扫尾工作,并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自主办会
  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章程为核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要以完善政策和解决好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机制问题为重点,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以效能和服务为原则,进一步改变管理监督方式,减少指令和直接干预,为行业协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实行有偿服务。对初创时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有关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资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上应充分听取和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开放力度,推进各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人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发展方向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自主办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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