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04]1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政策的指导下,我省各行业协会保持了稳定、健康发展的势头,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在行政管理、自我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行政依附性强,大多数行业协会基本上处于“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状况;四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相当多的行业协会有名无责,有名无实,空负荷运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新要求。为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行业协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市场化为原则,以各主要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点,调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规律和特点,建设职责明晰、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各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工作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适应我省各产业发展需要的、与各产业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与我省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结构体系;基本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通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