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和青海省电子
政务建设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和《青海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2004—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率先进行信息化的试点和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我省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省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全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州(地、市)、各部门应适时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省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与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信息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