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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救,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接警后,启动地方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现场施救,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当事故无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由省危化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本预案启动后,省危化指挥中心负责通知省危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协调危化重点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当地公安(消防、治安、交警)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现场侦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等项工作。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
  2、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和遇险位置;
  3、事故原因和危险化学品储量、性质等内容;
  4、事故现场的当前情况,如危化品继续泄漏(爆炸)和波及范围;
  5、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提供准确的事故设备设施位置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事故抢险的安全通道、避灾路线,并附示意图;
  7、事故单位现有救灾设备和物资情况;
  8、抢险救援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次死亡1一2人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3—9人的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
  (五)事故发生后,凡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6小时以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由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五、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范围区域划分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域一般指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半径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爆炸、火灾、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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