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具有高压高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易对从业人员和危险源周边环境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切实维护我省的安全和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二)单位自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规范(预案)积极组织抢险,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做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抢险原则。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抢险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