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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劳务派遣机构,实行信息搜集、实地考察、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和后续管理一条龙服务。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的,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负责与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五)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公共职介机构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省内外对口单位、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及时掌握用工信息、输出人员等情况,及时补充缺员,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依托现有的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系统,逐步形成省、市、县、乡镇、村为体系的劳务输出五级工作平台,建立多功能的劳动信息、务工人员数据库,并与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联网,疏通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和信息反馈渠道。
  三、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
  (七)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3]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E2004)58号)及鼓励农民外出务工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期间,其住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长期不变;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所承包土地、草场使用权和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应享受的退耕(牧)还林(草)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农村劳动力迁出户口在异地安置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回原籍重新务农的,或要求返回原地区居住的,当地政府应允许其落户并给予妥善安置。
  (八)对外出务工和在外地定居的贫困农民,继续以借款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外出交通费、临时生活费、购置简易工具费。对在省内外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各级政府应给予多方面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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