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
(十九)坚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真正担负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搞好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的全部责任。地级以上市政府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辖区内粮食安全;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和完善市、县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保证地方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达到省核定的规模;巩固和发展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关系,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严格实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切实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建立粮食市场实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省与市、市与县每届政府都要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省政府对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考评办法,重点落实到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等硬指标上,每年进行严格考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照国发〔2004〕17号文规定,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健全机构,理顺关系,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好政府粮油储备,做好军粮供应和市场粮食供应;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加强对粮食仓储、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预警分析,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依法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十一)加快粮食法制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对有关粮食方面的行政许可,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依法予以公开。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有关规章制度。抓紧制定《广东省粮食安全条例》,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工作,维护粮食正常市场秩序,确保全省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