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落实粮食信贷政策。按国发〔2004〕17号文有关规定,各级农发行要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调控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农发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十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后,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坚决按照国务院有关粮食储备的要求和国家核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按时完成我省今明两年新增的粮食储备任务。健全地方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要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各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按照《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规定,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加快省直属粮库建设,不断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并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健全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工作制度,针对不同紧急状况制定一整套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反应快速、响应及时、急事急办,确保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要按照平时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和整合粮食应急加工网点,完善应急仓储、运输、供应等设施。
(十八)建立粮食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由省、市、县共同建设覆盖全省、联系全国和国际主要粮食市场的综合粮食信息网络。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状况的监测分析,建立粮食商情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改进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的手段和方法,科学制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体系,并在粮食信息系统中建立预警判断和传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