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拓宽粮食购销渠道。积极发挥市场多元主体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营者开展跨区域粮油经贸与技术合作,消除不利于粮食正常流通的障碍,促进粮食正常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粮食产销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鼓励建设跨地区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粮食加工、储存、销售网络等基础设施。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粮食资源调剂省内市场粮食余缺。
(十一)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多层次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快省级粮食交易市场建设,创新交易方式,提升市场功能,并积极争取开办粮食期货交易。大力抓好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市县粮食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按国家政策减免有关规费,降低粮食市场运营成本,吸引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同时,制定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四、加快改革步伐,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
(十二)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省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府〔2003〕83号)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责任书》的要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大力推进组织结构创新和兼并重组。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三)切实做好粮食财务挂帐消化工作。按照国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把经省政府组织清理、审计认定的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在同级或当地农发行设立消化专户。各项政策性亏损的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具体消化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审计厅、农发行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