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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五)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必须完成省每年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计划。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粮食生产基础设施、良种补贴以及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要进一步抓好商品粮基地建设,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要抓好各项扶持发展粮食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努力增加粮食供给。
  (六)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有利于国家掌握粮源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与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的直接补贴办法。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收购,收购的稻谷作为地方储备,由此产生的亏损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在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采取抛售政府储备粮、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省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干预制度,抓紧制定《广东省粮食价格干预预案》。
  (八)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努力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九)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在资金筹措能力、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方面具备规定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粮食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粮食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粮食调控工作。各级工商、质监、卫生防疫、物价、税收、粮食、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粮食市场监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制度,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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