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7月)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
二、征收对象
(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一年内未利用土地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各类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