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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安全监管局及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州(地、市)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以及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省属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其他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他省属企业在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各州(地、市)的有关机构负责。
  (四)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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