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4]1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2004]2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和中央驻青企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在青所属单位简称中央驻青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