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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正在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审查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36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文件          │      设定依据     │
├──┼──┼────────────┼──────────────────────┼──────────────┤
│自 │1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
│治 │  │            │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158号)           │
│区 ├──┼────────────┼──────────────────────┼──────────────┤
│建 │2  │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
│设 │  │            │查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建设字[2002]155号│务院令第279号)       │
│厅 │  │            │)                      │              │
├──┼──┼────────────┼──────────────────────┼──────────────┤
│自 │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自治区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 │
│治 │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经贸 │务院令第3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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