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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改进公文办理工作的意见(2004)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请分管的副秘书长阅示,其它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需其他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
  八、鉴于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工作更为熟悉,对一些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公文,经秘书一处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对口政务处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秘书一处按程序逐级送审。鉴于政务处室全程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对会议情况和领导讲话内容更为熟悉,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政务处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务处室负责人注发后,送秘书一处印发。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处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主席、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政务处室承办的公文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随到随办。
  公文承办人员要及时掌握领导同志活动情况,领导同志外出时,可先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请示意见,待领导同志回来后再补签,以保证公文得到及时办理。对报请领导审签3个工作日未退回的公文,公文承办人员要主动提醒相关领导或领导秘书,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公文运转单上。对主席、副主席有实质性内容的批示意见,公文承办人员要加盖“领导批示反馈复印件”章,及时将领导批示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分管副秘书长。
  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要缓办的公文,也要将批示意见书写在文件批办单上。
  相关政务处室承办领导交办或部门报送的公文,审核把关完毕后再转回秘书一处按程序送审。此类公文,由相关政务处室负责把好政策关、内容关,由秘书一处负责把好格式关。同时,由秘书一处确定是否按急件送印。
  十、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盟市办理的公文(包括需要会办、协调的公文),要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急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部门和盟市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出书面说明。为确保有关部门和盟市按时限要求办理公文,将启用“请×××单位于×××日内提出意见(将办理情况反馈来文单位),逾期视为同意”的运转章,予以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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