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改进公文办理工作的意见
针对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为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盟市、自治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请示报告意见工作规程》办理。对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退来文单位重新报送。
二、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办,政府办公厅只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知。除自治区党委再交办外,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办理。
三、公文办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请示、报告后可以由自治区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职能部门或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厅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厅局报送的由厅局自行协调会签。如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列出各方理由和政策依据,报请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协调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反复转请职能部门提出意见,以避免“公文旅行”。
四、各盟市和自治区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载有文稿的计算机软盘一同报上。
五、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坚持一个入口,统一由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分文,并按程序运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其它政务处室和领导秘书不再收文。除特殊情况外,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本人,以避免出现“倒签”现象。
六、为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可以内部刊物刊发的内容,不制发正式公文。对国家部委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部门和盟市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或可以解决的问题,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文稿,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无实际意义的文稿,同一内容重复发文的,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