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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2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办发明电[2004]2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内政办字[2004]257号 2004年7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高载能工业用电价格调整办法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内蒙古西部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4]109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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