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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2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办发明电[2004]2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内政办字[2004]221号 2004年6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清理整顿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按照要求对本地区电石和铁合金行业工作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工业办;7月上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的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和5000KVA及以下的电石矿热炉要停止供电,坚决淘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在2004年6月1日前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停止供电。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落实停止供电措施。
  三、高载能工业目前发展重点应以现有企业为基础,适度控制初级产品规模,重在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控制环境污染。要本着集中发展、合理布局、扶优扶强的原则,鼓励电石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和煤、电、电石及深加工产业的融合。考虑到目前全区电力供给紧张情况,除符合国家产业标准发展深加工的项目外,各地区要暂停审批上马电石、硅铁项目。
  四、按照《通知》要求,我区高载能工业用电价格采取逐步调整到位的办法,今年上调0.015元/千瓦小时,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计划用电指标不变,节约指标不另做调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对高载能产品实行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分期分批发布高载能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对超限额单位实行超限额电价,同时进行相应处罚,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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