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75%以上,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到2010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
2.全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新生都要接受艾滋病、性病教育,普及率达100%。全区普通初级中学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到2005年,旗县级以上学校的开课率要达到85%以上,苏木乡镇级以下学校的开课率要达到70%以上。
3.自治区各级新闻宣传媒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工作纳入计划,做到定期刊播有关艾滋病、性病公益广告和节目。
4.流动人口集散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和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要长期张贴、放置宣传材料(品)。
(三)建立健全全区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系统,力争做到准确、及时地分析、预测全区疫情及流行形势。在性病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服务体系。
1.到2005年,建立健全全区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及盟市级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到2005年,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建立一所功能完善的中心实验室,自治区三甲医院、中心血站、各盟市级疾病控制中心都要建立艾滋病病毒初筛实验室,完善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到2010年,自治区三甲医院、中心血站要具备开展艾滋病病毒核酸分子生物学检验的能力;旗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全部建立起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的能力。
2.全区所有采供血机构须按《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要求,建立供血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测系统。到2005年,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临床用血必须由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但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
3.到2005年,在有艾滋病病人的盟市级综合医院中设立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治疗、护理、咨询的专门病房。到2010年,在盟市级综合医院各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专门病房。
4.到2005年,全区90%以上的医疗机构人员接受过艾滋病、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的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为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到2010年,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要纳入社区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