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
《条例》规定。
(四)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黑网吧。
三、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认定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条例》规定应是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条例》的规定,实施以下违法行为应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对该查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文化行政部门为适格的被告:
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
(1)未与互联网接通,通过局域网方式从事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2)已经形成局域网,并与互联网接通,但将部分或者全部计算机等装置物理断开,通过局域网方式从事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3)其他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情形;
5.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6.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8.其他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
《条例》规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
《条例》的规定,实施以下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对该查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适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