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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25.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6.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地税发〔2003〕127号)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7.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4〕121号)的规定,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以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为前提,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控制风险、择优扶持、钱粮挂钩、按期收回的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应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有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大型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要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同时按照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落实贴息的情况下,根据项目承担人的盈利状况和还贷能力,发放仓储设施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贷款。
  28.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9.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粮食企业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将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职工分流再就业工作难度大,劳动关系的处理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0.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要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改革的组织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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