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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债,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的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有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6)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得债权人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恶意规避债务。
  (7)改制企业提留职工安置费后国有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改制后企业的经营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也可在3年内由市财政用该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8)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和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的原生活性资产原则上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分离,对水、电等公共设施的改造,有关部门应给以政策上的支持。
  21.采取企业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职工分流再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一是资产变现收入;二是土地出让收益;三是企业原有积累;四是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五是从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六是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22.为解决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缺口较大的问题,在省人民政府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出的专项资金安置职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也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安置企业职工。具体数额由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也应比照市里的方法,安排资金。同时,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当增加资金,以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23.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24.确保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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