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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1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减免和市小额信贷支持等政策,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尤其是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
  19.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在进行改组和改制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七、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在资产处置、土地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价;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经批准,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优惠;不能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需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前,无权处置其资产,确需处置时,须经其产权持有人同意。
  (2)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改制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之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帐销债留,新企业保留追索权,回收的资金仍为原国有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回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给新企业。
  (3)房产的处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给改制后的企业。
  (4)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处置,可以转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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