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支付。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提留,交给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各项社会保障费按企业内退职工本人上年缴费工资的120%为基数进行提留,生活费按企业实际发生数提留。实行内退的职工,不再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提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5.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拖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类社会保障资金。
16.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聘用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已参保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交纳社会化管理费后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部清偿,也可从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粮食企业的同时,积极吸纳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郑发〔2003〕11号)规定,改制安置职工后仍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在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8倍折抵资金总额,最低折抵到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