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要求,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11.改革的主要形式:
(1)股份制改造。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2)股权出让。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方法予以减持。
(3)整体出让。对经评估后有净资产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产权。
(4)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破产。
(5)其他。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其他形式。
六、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12.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和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8号文件精神,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13.对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业务量(购销存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经营量在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50万公斤-100万公斤增加1-2人。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财会、统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实行公平竞争、考试考核、择优上岗,逐步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要缩减到2000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