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转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范围,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我市有关工业结构调整、加快食品工业发展的精神,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粮食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于符合粮食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凡符合国家、省和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争取纳入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范围。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催生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四、构建粮食安全体系,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粮食流通
8.建立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和储备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粮食“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适当规模的郑州市市级粮食储备。市级粮食储备规模为2亿公斤。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各县(市)、区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建立起适当的地方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
9.加快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市场体系建设。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经县(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要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郑政〔2003〕27号)的要求,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在全市控股或参股1-2个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并以此为基础,提高调控市场的能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粮食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强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