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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和稳定粮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面向市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三、调整布局、加快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4.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调整。要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一乡(镇)一所”的传统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以县(市)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大力调整、优化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促进有限资产向骨干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益。通过整合粮食企业优质资产,可组建一家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5.确定数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到2005年底,全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40个左右,相当于2002年底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的1/3。(1)在市区内,根据需要,除保留极少数基础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粮食储备任务和军粮供应任务外,其他企业放开经营。对于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地理位置和土地的优势进行置换改组改制。(2)中牟县、新郑市、荥阳市3个粮食产区,可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管理水平和对农民服务及粮食供应的功能,重点对乡(镇)粮管所进行资产整合,组建3-4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适度规模经营。(3)其他县(市)和市内各区要根据粮食购销量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布局,除保留1-2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坚决撤并或放开一批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的粮食购销企业。被撤并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新企业的报账单位。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撤并过程中,要保留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储备库,并发挥其投资效益。
  6.积极发展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实力。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90号)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和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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