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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居民
失业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4]187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本市劳动力资源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原发放的《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更名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失业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的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具体对象为:
  (一)企事业单位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劳动者。
  (二)新增长的劳动力(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退出部队现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没能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且自愿办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换发和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
  (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换发或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时。
  (二)下岗失业人员换证的时间为重新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
  1、国家公务员从党政群机关退出并计划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2、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或其它需要时;
  3、大、中专毕业生半年后仍未就业时;
  4、退出部队现役的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时。
  见习或实习的在校生,不能申请领取《失业证》。
  三、《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
  申请领取或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为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证机构为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已有《手册》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在办理退工手续的人员换发《失业证》的发证单位和办证机构为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四、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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