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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拍卖企业必须依照《拍卖法》第13条规定成立的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企业进行。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审批文件及物品清单。
  (二)拍卖国有资产的:
  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拍卖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拍卖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
  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委托拍卖书及物品清单。
  (四)拍卖罚没物品及公物的: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的标的,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意见书、相关法律文书及物品清单。
  (五)拍卖社会、个人委托的各类标的:应当提交能证明标的权属状况的真实有效的证件及对标的瑕疵的有关说明。
  (1)拍卖房产类的标的:
  拍卖房产类的标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书,共有产权的必须提交所有产权共有者书面签属的同意拍卖意见书;房产的各种欠费调查情况说明。房产涉及抵押情形的,应当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处置债权债务意见的书面协议。
  (2)拍卖物质类标的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有效的进货凭证或进货发票及其他的有效凭证。进口商品还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标的的详细清单。
  (3)拍卖各种类型车辆的:
  应当提交该标的在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包括车辆购置证、车辆权属登记、变更情况登记表及所缴交的税费的凭证;进口车辆还应当提交海关的进关凭证;走私罚没处置的车辆,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处置标的意见书;拍卖报废车辆拆解权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应当提交处理报废车辆的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4)拍卖船舶的:
  船舶是属于特殊的拍卖标的,拍卖企业应当在告知竞买人参加该类标的拍卖必须持有船舶行使资格证书。所委托的船舶要求需进行拆卸的,拍卖活动时竞买人必须持有拆卸资格证书参加竞买。
  (5)拍卖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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