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监督的,竞买人要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备案章的,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结束次日,提交拍卖笔录、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签署完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备案章。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档案的报备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当依照第101号令的要求于拍卖活动结束7日内将拍卖活动的档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企业的档案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
(三)拍卖企业的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的批文、行业审批许可证书复印件;
(3)拍卖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
(4)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政府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许可证书;
(6)对上述档案有变更的,拍卖企业应当将变更事项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拍卖活动报备档案材料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活动前的备案材料,包括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2)拍卖活动后备案材料包括拍卖规则、拍品目录、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买受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
(3)拍卖活现场监管材料。
第十条 拍卖企业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拍卖档案,拍卖企业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拍卖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保管档案的场所及各种软硬件设施,以备查找及检查。
拍卖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标的报备材料;
(2)拍卖笔录;
(3)帐簿;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局于1998年执行的厦工商同字(1998)第1号“关于加强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附件:
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
(一)拍卖文物艺术品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