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或依法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9)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明确的标的;
(10)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查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以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的行为。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的,可依照《
拍卖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的;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4)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5)竞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6)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的;
(7)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8)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七条 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当制作现场拍卖笔录,并作为拍后备案材料之一。
第八条 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备案。
(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清楚。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拍卖成交确认书加盖备案章。
(二)拍卖成交的标的,涉及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应当提交给监管部门加盖备案章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